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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案说法|欠钱的不再是“大爷”

发布时间:2024-02-02  来源:中国法治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最近,网上传播了一段视频。一名女子抱着另外一名女子的大腿哭喊着“你欠我的60万,还我50万就行”,但被抱的女子面无表情,一言不发。这样的剧情在影视剧中屡见不鲜。借钱时卑躬屈膝,当出借人索要欠款时,借款人却一副高高在上的“大爷”样子百般抵赖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出借人表现出一种“我凭自己实力借的钱,我为什么要还”的态度。

 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发生,希望出借人在把钱借给别人之前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,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、合同、邮件、手机短信、录音、汇款记录等。千万不要因为是亲戚、朋友就“大方”地把钱给了对方,而不留凭证。

  如果真的遇到对方不还钱的情况,就要通过诉讼程序,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。

  一、带好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起诉状、相关证据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;

  二、法院核实后同意立案、排期开庭;

  三、参与庭审,陈述事实。

  如果借贷的事实真实存在,人民法院一定会维护你的利益。

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,被告如果仍然拒不还款,原告可以带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42条规定: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。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。人民法院查询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。人民法院决定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财产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有关单位必须办理。第243条规定: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。人民法院扣留、提取收入时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被执行人所在单位、银行、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。”经过当事人申请,法院核实属实后,法院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,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:

  1、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;

  2、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

  3、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
  4、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
  5、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

  6、旅游、度假;

  7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
  8、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
  9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
  只要大家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,那么,欠钱的就不再是“大爷”。

  (作者:苏辰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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